日前,赵先生驾驶小客车与在路口等候红灯的出租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幸无人员伤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赵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出租车驾驶员无责。 赵先生只为自己的车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车损险,因此,赵先生车损只能自己承担。而出租车的维修费用则应由为赵先生小客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过,这起事故使得受损出租车因维修**8天。**给出租车司机造成了误工损失及承包金损失,共计1800元。保险公司对此拒绝赔付。 交强险中的确包含“误工费”一项,但此“误工费”是指在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因治疗而所发生的误工损失,其赔付是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仅为车辆损失,该“误工费”并非由人身伤亡所导致,所以交强险不予以保障。 而出租车司机的承包损失也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之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损失应为停业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 那么出租车司机的误工损失和承包金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本案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及误工损失应当由肇事方赵先生负责赔偿。 已同步至 飞天游游的微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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