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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专车司机聚集频频反对钓鱼执法,继广州、杭州之后,又爆出武汉运管部门对专车司机进行“钓鱼执法”引发专车司机抗议事件。这些事件反映出整个出租车行业的困境,亟待深化改革。各地和有关部门需清醒地认识到:出租车行业垄断之源是政府有偿发放营运证,与民争利,过分插手甚至包办微观市场。有些社会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社会自我管理能够实现的,政府根本没有必要强调行政管制。
一、专车模式:互联网+应用范例
专车(快车)是运用互联网平台,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改善交通出行行业的互联网+应用范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也顺应经济潮流。在国内经济处于下行阶段的特殊时期,专车的出现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和作用,达到振兴传统经济、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就业岗位的目的,也能彻底打破出租车行业多年形成的垄断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解决民众打车难、随意拒载、服务差的老大难问题。
车辆的功能是什么,简而言之,就是代步,即帮助人们在两点之间实现物理移动。但是,大多数时间,车辆处于停放状态——一辆车的闲置时间远远大于运行的时间。无论是滴滴还是一号乃至优步,它并不直接购买车辆,也不雇佣司机,它只是把目前社会上闲置的车辆和司机进行配置,从而使需求和供给发生匹配,汽车也不需要在大街和马路漫无目标地扫街空跑,充分盘活闲置车辆,提高车辆使用率,降低闲置率,这样就实现了汽车共享、绿色出行、节能环保,减少交通流量和拥堵,降低出行成本。
也就是说,专车的出现,能在不增加车辆和成本的前提下,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出行服务,同时,解决不同层次的出行需求,通过专车、快车、顺风车、公交车、大巴车的科学合理调配,以及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分享,使得实现城市交通的智能化管理和运行。因此,专车这个新事物绝对是个好事物,我们应该表示喜闻乐见的。
然而,地方政府却视专车如仇雠,千方百计搬出各种理由拒绝和打压,概括起来,无非有二:其一,专车存在安全风险;第二,专车处于非法运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所有拒绝的理由都不是理由,唯一理由就是利益格局被打破,不妨由笔者分析一番。
第一,关于安全风险的问题。
众所周知,加入专车行列的私家车,车主是交了保险,由保险公司来兜底。专车的安全风险主要是出现交通事故后的赔付问题,赔付难主要集中在乘客身上。如果解决好乘客的保险陪付问题,那么专车安全风险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要化解这个风险,并不是件难事。只要对专车营造进行登记备案,以及要求其购买相应的乘客保险等,就可以避免这种风险。这种保险既可以由车主自行购买也可以由专车平台统一购置。因此,只要政府能够准许保险公司开展此类险种业务,我想保险公司也是乐观其成的。
退而求其次地讲,难道出租车就没安全风险了?事实上,出租车的风险也是很大的。比如大量出租车都过了报废期还在运营,很多出租车司机都疲劳驾驶,乘客的安全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因此,有关部门搬出所谓的专车存在安全风险,想一杆子打死专车,无非就是抵制新事物的一种托辞罢了,其目的就是不想放开出租车市场。
第二,关于非法运营的问题。
专车合法性的问题,其实很容易破解的。方法无非有二,一是降低营运证门槛,让专车办营运证,二是废除出租车营运证。
废除出租车营运证,确实可行。从法律层面而言,出租车营运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讲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打车这个行为,并非复杂的市场行为,你提供我乘坐,我支付你资费,是一种简单的即时消费,其交易行为属于私法领域,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契约关系,乘客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此种服务,完全可以依靠市场竞争有效地调节这种服务的供需状况,管理完全可以由出租车行业组织自主治理。
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像其他契约纠纷一样,他们可以寻求仲裁或者司法救济。既然这是私法领域,就应当恪守私法自治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不需要伸进去,伸进去干吗?其中的小九九,无非就是想染指,获取其中的利益,与民争利。
地方政府紧抓着手中的权,挥舞着“那只看得见的手”,并不是在管理这个打车市场,而是在孜孜不倦地戕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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