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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权力大于或等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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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23: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宜黄自焚事件,其县长被免职,好象是对自焚者的一个交待。其实,这个处理结果好象对自焚者不公平,有拿“权力”与“生命”作交换或交易的嫌疑。  当今好象有一个公式,权力人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人命伤亡或给国家造成损失,对权力人的处理就是免职或调离岗位,以此平息此事,这种管理文化是对生命、人权及国家的不负责。  人的生命最宝贵。免职,对权力人构不成生命的威胁,所以,拆迁中经常发生命案就有必然的成份。假设制度规定:如果出现人命案,让相关权力人陪葬。权力人还敢不作为、乱作为吗?绝对不会!因为权力人的生命与权力对象的生命绑在了一起。权力人免职后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最起码他还能享受生活,而权力对象失去的生命却永远无法生还。显然,权力大于或等于生命。  当权力大于或等于生命时,必有草菅人命;当权力小于生命时,必有尊重人权。  试看当今,在利面前,武官下马,文官折腰;在民面前,武官举鞭,文官横眉。这种重利轻民的社会现象不是和谐社会所能接纳的。和谐社会,权力应该为生命服务,管理应该为人民服务。把权力大于或等于生命,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生命如同乱泥,随手可弃,这种管理文化何谈人权,生命何来空间。  “爱民如子”,不是口头的,应该是制度上的。只有用制度去约束权力人,决不允许“权力”与“生命”作交换或交易,“尊重生命,尊重人权”之说才有实在意义,才能消除腐败,社会才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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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6: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权力大于或等于生命时,必有草菅人命;当权力小于生命时,必有尊重人权。     说得好,现在当官的根本不把民当人,他们搞饱了被拆职也无所谓。如果搭上他们的命,你看他们还敢不敢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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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22: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就是命不值钱,权利大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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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变革不能止于问责  2010年09月26日 23:33《新世纪》-财新网     要根治暴力拆迁,必须加快改革有违《物权法》精神的征地拆迁管理体制,全面修订现行拆迁法规,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以一死两伤而悲剧性告终,宜黄县党政主要领导也被停职立案调查。这种双输结局彰显了一种进步:基层**主导的暴力拆迁被“问责”,对基层党政领导是一种警告,对自焚死伤者及其家属亦是一种告慰。   但也应该看到,要根治暴力拆迁,防止类似悲剧重演,仅仅是行政问责远远不够,必须加快改革有违《物权法》精神的征地拆迁管理体制,全面修订现行拆迁法规,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把“个案式问责”提升为“制度性问责”已成为当务之急。   回过头来看,中国公众对事后追惩式的“行政问责”并不陌生。六年前,湖南省嘉禾县委书记、县长等就曾因滥用行政权力、非法暴力拆迁而遭免职。当时,国务院曾专门为此召开常务会议,以求惩前毖后。但事实证明,这种问责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近年来,拆迁自焚案时有发生。面对强大的、无所不在的国家权力,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转瞬间惨烈终止,其中包含着多么深重的无力感和绝望,恐怕只有自焚者及其家人才能体会。当唐富珍自焚身亡时,人们还为其个性的决绝而悲叹;当拆迁户被殴打或非法拘禁时,人们还会以拆迁户与基层**的利益博弈视之。但是,此次宜黄县一家三人为抗议强拆而自焚却告诉人们,表面的“博弈”包含着巨大的不公平不对等,最终凸显的只是“权力之恶”。   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事到如今,以公民个人生命为代价换来的事后“问责”,不能成为事件的终止。较之对生命的淡漠,“个案式问责”当然是有意义的,但却难以“治本”。因为暴力拆迁、野蛮拆迁、血腥拆迁的根源还在于制度的扭曲和法治之不逮,在于“权力之恶”缺乏制衡。如果宜黄拆迁自焚案仅仅局限于处分一些党政官员或增加一些补偿,那就很难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今年2月,我们曾刊发社评(参见本刊2010年第7期“拆迁困局正解”)指出,在当前拆迁管理体制下,地方**掌握着城市建设和土地的规划权,掌握着土地和房屋的征用权,相当多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存有**背景或附属于**,这种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对公民合法私产的侵犯。现在,我们再度就此进行呼吁。  宜黄拆迁自焚案是生动的例证,显示这种无谓的牺牲不能再继续了。目前,涉及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土地管理法》正在修订,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也早已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我们认为,要解决三大问题:   首先,要改变现行政绩评价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约束,畅通拆迁民事诉讼机制。要尽快改变以
GDP
、财政收入和城市建设为核心考核党政领导的机制,同时强化地方人大对党政领导和部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相关部门依法办事。为了克服公权力对个人的侵犯,应从制度上保证公民对拆迁的民事诉讼权得以实现,凡有拆迁纠纷,不是诉诸暴力,而是由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做出决断。当然,这些变革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必须尽快做起,并与自上而下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并颁行《城乡土地上住房征收和补偿条例》,全面、统一规范城乡房屋拆迁和补偿的程序、标准和权利救济的渠道。迄今为止,中国对农村房屋拆迁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自行其事,自由裁量权很大。目前,中国城市化正在快速推进,每年新增用地的70%-80%源自对农地的征用,这必然会带来大量农村住房的拆迁。拆迁立法城乡分割早已不合时宜,必须尽快改变。  第三,把城乡房屋的拆迁立法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相结合,切实保护城乡居民的不动产权利。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订,其中一个主要的修改就是,按照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凡是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不行使征地权,农民集体可以土地参与开发经营。这意味着征地范围有所紧缩,而这会对农村征地拆迁产生影响。因此,在拆迁立法中必须统筹考虑,建立真正平等的拆迁补偿谈判机制。   在暴力拆迁中无辜逝去的生命不会瞑目。他们在期待,人民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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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03: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这个提法新颖.死一个百姓杀一个当官的,伤一个百姓,当官的官降一级.百姓伤重了,当官的坐牢,你看当官还敢不敢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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