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二节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节 网约车营运服务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营运、方便出行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辆用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本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城市综合管理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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