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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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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7: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三、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四、驾驶员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五、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
六、驾驶员与合乘者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用,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车公里租价的50%。
七、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
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八、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二)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明确驾驶员、合乘者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三)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数据库应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四)按照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五)不得提供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
(六)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七)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九、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本市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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