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论坛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651|回复: 0

[转帖]“杜宝良百次违章”现象评析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6-10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此执法缺乏人性化理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余凌云:我国目前实行“积分制”,而西方的一些国家也是实行“积分制”,但两种“积分
        制”却存在很大差别。比方说,西方国家“积分制”规定,当司机交通违法积分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执法部门便履行程序上的告知义务,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执法部门就是违法。这样更能体现执法为民、人性化执法理念。余凌云还说,105次违法行为均是电子眼拍摄下来,如果不是电子眼拍摄下来,而是交警当场处罚的,那么司机违法次数绝不会达到105次,这也暴露出“电子眼执法”的不足,所以说,采用这种科技手段执法的同时,一定要有人来完善这种执法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105次违法处罚缺乏执法人性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尽管交管部门采取了电话、网络查询交通违法行为,但一些司机违法后仍然未能及时获悉,这说明公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105次违法处罚有悖法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司机在同一位置违法105次,按照规定就应该接受105次的处罚。但从法理上来说,司机能够违法105次,而且还是在同一位置,这也暴露出交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完善。
      首先,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因为《道路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而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司机交通违法至十次几十次的时候,交管部门应该提醒或警告司机,避免违法次数继续增加。假如因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严重交通事故,那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就更高了。所以,105次的违法处罚,很难体现行政处罚的目的。
      其次,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而本案中的司机违法了105次,作为执法部门,司机违法数十次时,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编外罚款机”暴露交法漏洞
      新华社记者南辰认为,“百次违章事件”暴露出的最大漏洞就是目前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处罚不承担任何通知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理论上,如果您是一位司机,必须隔三岔五地上网或选择其他方法查询自己是否有非现场处罚记录,这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
      未来,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北京等大城市交通管理的发展趋势。如果几百个“电子警察”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拍照、扣分、罚款,充其量是增加几百个“编外罚款机”,并造成“以罚代管”的不良执法氛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0 9:00:41编辑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点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本论坛上所有言论为个人所为,不代表论坛观点!

小黑屋|手机版|出租车论坛 ( 鄂ICP备17023530号

首页
|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0993号

GMT+8, 2024-5-19 04:45 , Processed in 0.054314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