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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不应对仲裁枉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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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9 21: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仲裁委作为准司法机构,不是可以任意影响的,其成为国际商事活动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大家不应对其枉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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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24 07: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仲裁与经济仲裁不同,一个是劳动局的一个部门;一个是受市府领导的事业机构。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的毕经程序,经济仲裁是合同纠纷中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劳动仲裁后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济仲裁后的则不能!  你混淆两者,是错误的。协会的哪个是经济仲裁的一个派出部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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