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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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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13: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课题组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自1975年诞生第一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公司以来,现已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98家,拥有客运出租汽车12137台,固定资产总量达16亿元人民币,直接从业人员近3万人。市客运出租汽车日均客运量97.1万人次,占全市公共客运总量的21.20%。自1992年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以来,行业累计向市财政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近10亿元,每年上缴各种规费1.6亿元,为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以其迅速、便利、安全、舒适、灵活的服务,成为我市公共交通领域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广大市民和八方来客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工具,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也由此而成为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行业。武汉市客运出租车汽车行业的发展,为改善城市投资环境、繁荣经济、扩大内需、安置就业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全国来看,80多万辆客运出租汽车,年上缴税费约80多亿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重要行业。  

  
      1、客运出租汽车是特殊的服务行业
       首先,客运出租汽车生产流通和消费特殊。服务产品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服务产品泛指除一般物质产品以外的一切产品。狭义的服务产品根据其活动特点、存在形式、服务对象,大体上分为加工性服务、活动性服务等。客运出租汽车是典型的活动性服务行业。这类服务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不分离,生产者的生产过程同时就是消费者的消费过程,其使用价值一般是以活动的形式提供,没有物质载体,只有自己的活动满足他人的需要。活动性产品的这种流通、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使服务产品的生产不可能无限制地在许多市场上同时出售自己的产品。这种服务产品是无形商品,因而无法储存,如生产过剩,过剩的不是产品,而是闲置的劳动力和服务资料。可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产品质量和行业状况以及消费者的满意程度,在其为乘客服务的过程中就不可更改地定下了。这一特征确定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需要有别于其他行业更为严格的经营管理。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合理的管制手段不仅可以为政府带来丰厚的税收,为城市交通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而且将直接影响交通服务消费者交通方式的选择(如相对低廉的客运出租汽车价格将抑制对家庭轿车的需求)和城市交通的总体运行效率,并能够改善客运出租汽车司机的地位和劳动保护,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其次,客运出租汽车在城市中不可替代的地位特殊。城市交通承载着前进中的城市,城市建设中最能体现城市管理与发展水平之一的就是的士的形象,的士从一个侧面成为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代言人。如果说衣、食、住是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那么“行”则紧随其后,国人的这种排列生动地描绘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在人们生活中以及在各行各业中的地位。现在老百姓衣食无忧,住的问题基本解决,剩下的就是“行”。武汉市地处中原,自古就有“九省通衢”之称,目前更是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交通枢纽,在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中占据着重要的战略地位,有着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而区位优势首先体现在交通上。的士行业在建立便利通达的交通事业和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为南来北往的客人首先是通过的士司机与武汉打交道的。礼貌的语言,规范的举止,会让客人对武汉产生良好的第一印象。客运出租汽车与大公交相比,它提供的是门到门、户到户、点到点的服务。它没有固定站点的约束,大街小巷、城市乡村、宾馆商场、机场码头都通达畅行。对临产孕妇,它是护卫天使;对危重病人,它是“120”;对赶考的学生,它是“特快专递”;对外地来客,它是热心的向导。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特殊服务行业,是体现一个地区和城市文明程度的窗口,其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
        2、客运出租汽车是特殊的公共资源
        第一,客运出租汽车需要特殊的经营条件。交通经济学里有一条非常著名的定律“当斯定律”(Downs Law )。这条定律的内容是:“在政府对城市交通不进行有效管制和控制的情况下,新建的道路设施会诱发新的交通量,而交通需求总是倾向于超过交通供给”。该定律描述了以下的情况:当人均收入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并不再成为(相当部分)家庭汽车消费的主要障碍时,必然会出现交通需求和交通基础设施供给之间的竞赛,而在政府不进行管制的情况下,这种竞赛带来的结果必然是交通拥挤。
       事实上,交通流量一旦超出负荷,出现堵塞,系统内的车辆就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时间与金钱的额外支出,这就是汽车使用中出现的所谓“外部性”而造成的社会成本。而为改善堵塞状况的进一步投资,很难按照造成这种状况的车主对堵塞的“贡献”来收取。换言之,路面利用率低的小轿车的部分实际运行成本无形中转嫁给了所有的市民。使用轿车所带来的外部不经济,不但反映在道路堵塞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上,也反映在城市废气污染的问题上。目前我们武汉市的一部分人开始进入家庭轿车消费阶段,而在我们城市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有限的情况下,要满足更广大人群出行的需要,除公共交通汽车以外,适量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不失为最佳选择。必须指出,即使同为轿车的客运出租汽车,其路面利用率也要高于私人轿车。从这个意义上看,客运出租汽车在广义上也是一种特定的公共交通方式。在此情况下,较易获利的、有限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显然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
        第二,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特殊。客运出租汽车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是对顾客需求的响应时间。对客运出租汽车来说,必须在顾客到来后的几分钟内做出响应。作为公共交通组成部分的客运出租车出门不定时,运行无线路,收工不回厂。由于顾客是随机到达的,因此要想保持需求和能力的一致,难度是很大的。而且,顾客到达的随机性在不同的日子里、一日内不同的时间段里可能不同。这就使得短时间内的需求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客运出租汽车服务业提供的是无形的产品,而且不能预先产出,也无法用库存来调节顾客的随机性需求。为了达到令乘客满意的服务效果,其人员、设施以及各种物质性准备都要在需求到达之前完成,而当实际需求高于这种能力储备时,服务质量立刻下降(如拒载、态度生硬等),这就要求政府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三,发展客运出租汽车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律的要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新世纪城市发展的主旋律,是对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要求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规律,在提高效益、节约能源、减少废物的基础上,注重发展的继承性、连续性、平稳性和持久性,在保证发展的前提下尽量减小因经济的无序发展所带来的副作用。城市交通作为城市的骨架和脉络尤其需要遵循可持续发展规律,坚决执行国家确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支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安全、高效、清洁、经济的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需要安全、方便、舒适、快捷、低价的交通服务,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对此承载着重任。因此,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目标,必须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相协调,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相统一。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而且大大增加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引资成本、建设成本、时间成本,严重影响到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的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客运出租汽车也是特殊的公共资源,这一特点也是我们选择出租车经营模式的依据。
        第四,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是不可完全放开的市场。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为着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排斥同类经济行为主体的相同行为的表现。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因在于各个经济行为主体自身的物质利益驱动,以及为丧失自己的物质利益被市场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所排挤的担心。竞争是个人、企业或集团、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尚不具备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并且其市场自由进出程度低,进场障碍大而最具不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是或多或少带有一定垄断因素的市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正因为价格不能自由波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道路设施供给能力和交通压力的加大以及社会稳定特别是社会诚信度等条件的制约,因而不具备完全放开的条件。短期内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维护司机的权益;长期内要解决就业途径的扩展问题,形成相对均衡的劳动力供求关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
        对某一个行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的选择是由其行业的性质决定的。如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必须采取国有独资和国家经营的方式,一般竞争性行业则由市场做出选择。客运出租汽车已经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和特殊的公共资源,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可在充分保障客运出租汽车司机权益的同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模式归纳起来有四种:一是公司化管理模式,即经营权、车辆产权归企业所有,企业实行公司化管理,司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实行单车承包经营;二是挂靠经营模式,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归企业所有,名义上企业也拥有车辆产权,但实际由司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于企业,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三是松散型联合体管理模式,即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为个体经营者所有,通过政府或协会的引导,个体经营者组成松散联合体,对外使用统一的公司名称和服务标识,向公司交纳少量的管理费,公司为其提供办理保险、交纳税费等服务;四是个体经营模式,即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为个体经营者所有,个体户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我们认为,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应采取公司化经营模式,它有利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有利于理顺政府、企业、司机与乘客四者的关系。
        1、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以企业为主经营,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特殊性的要求。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素质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状况。更重要的是,企业是生产要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载体,在企业这种生产方式的组织中,各种生产要素才能展示自己的作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是连接政府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驾驶人员的桥梁与纽带,也是连接行业协会与出租车司机的桥梁与纽带。武汉市现有客运出租汽车12137台,涉业人员近3万人。特别要指出的是客运出租汽车这一特殊服务产品的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不一样,只能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如果不采取企业这一经济组织形式,显然不便于管理并影响这一行业的整体素质。或许有人认为,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应全部放给个人,政府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对个体经营者进行管理。但是实际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行业协会不是一个层次,它具有行业协会取代不了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很好地发挥作用也必须通过客运出租车经营企业。最根本的在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司机是通过经营权或者说是通过经济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他们之间有比较硬的约束力。而行业协会是一个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它和司机之间一般没有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不具有约束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之间有依法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负有对驾驶员实行全面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企业为驾驶员支付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企业是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主体,驾驶员是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主人。
        2、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以企业为主经营,有利于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生产力对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通过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有利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的收益水平。以企业为主经营还有利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如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逐步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等。
        3、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企业为主经营,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控制力。
       城市公共交通中的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方式形成立体的多层次的网络,它们之间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有相互依赖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他们同时受到城市规模、道路条件、出行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政府必须对公共交通实行有效的总量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以企业为基础,政府领导、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行业协会参与”的管理体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标准等,不仅是整个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要求,也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以统一规划为前提,在统一规划的同时实施统一管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以现代化特大中心城市公共交通的有机组成部分定位,应与大公交一样享受路权优先、站点设置优先的政策,做到客运出租汽车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与各类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企业为主经营搭建了一个市场引导企业、企业有序竞争、政府有效监管的平台,从而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可靠的体制保证。
        4、客运出租汽车实行企业为主经营,有利于建设优秀的从业人员队伍,有序开展行业竞争。
        客运出租汽车业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产品具有公益性、社会性、流动性的本质特性,通过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做好“品牌”、“规模”、“管理”等方面工作,可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比如,各企业可使车身颜色和标志具有本企业的特点,以利乘客识别,把企业做成品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之间通过差异化服务,优胜劣汰,扶优扶强,创品牌、树形象,不断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管理,便于加大行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增强驾驶员优质服务、争创先进的参与性。通过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的培训教育,不断增强驾驶员的文明意识、服务意识,树立行业新风。使作为城市窗口行业的客运出租汽车全体从业人员能够规范营运,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规范的运送服务,从而提升城市品位、建立良好的城市外部形象,为本地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
        5、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企业为主经营,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以企业为主实行行业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如净化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环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取缔非法营运,依法维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同时,有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司乘人员发生矛盾时就有机构认真受理和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保证客运出租汽车服务遵纪合格率。同时,通过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并实行信用管理,能够对表现不好的、有劣迹和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进行淘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还可以组织人员上路对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促进其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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