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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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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3 2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381号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经济庭督导组。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
  出租汽车承包纠纷案件涉及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已成为影响首都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劳动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对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间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作的相应规定,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是密不可分的,劳动关系是基础,承包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内部管理合同,如果由法院单独处理承包合同,必然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北京市劳动局制作的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必须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间是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一特定关系不适用民法中关于承包纠纷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保护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稳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各院经济庭正在审理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 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
2、 现正在第二审程序中审理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双方权益又属公平的,不宜撤销原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可作出维持原判的处理;对原判明显有失公平的,或对一审裁定上诉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亦不申请撤诉的,二审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 凡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的,请求撤诉或撤回上诉的,应予准许。
  二、凡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后提起诉讼的,一审法院一律裁定驳回起诉。
  三、对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可告知当事人,双方因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到出租汽车管理局申请调处。
  四、符合上述情况的货运汽车承包纠纷案件,亦应依据此规定办理。
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
承包合同纠纷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324号
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出租汽车承包纠纷案件原由法院经济庭审理。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劳动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已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间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作出了相应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是密不可分的,劳动关系是基础,承包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内部管理合同,如果由法院单独处理二者之间的承包合同,必然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北京市劳动局制作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必须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因此,今后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仅承包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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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3 22: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1987年11月1 2日电话请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 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       受理企业内部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请示       1987年11月12日  〔1987〕新法研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 〕28号通知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我区各级法院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我们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承包事业的发展,这类纠纷还会增多。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城乡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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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3 2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广大司机与公司打合同官司的事情,提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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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6 2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撒[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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