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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交通违章处罚程序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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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1 14: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首例违章鸣笛由湖北交通律师网、楚天交通维权工作室律师代理,请讨论:     2005年12月,司机扬某被交警大队以违章鸣笛为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100元,并扣分。后经复议被维持(复议程序中未提供乘客证言),2006年,司机将大队诉至法院,要求撤消处罚!!!!!!!!     庭审中,除乘客与当值警察陈述不一致外,双方就处罚的程序适用法律的问题发生争议,大队认为:依《道交法》的规定200下的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我们认为: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50元上的处罚,需经普通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当场处罚,后者则不能。另,《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道交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依《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的效力高于《道交法》,故大队的处罚程序应按《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     各位如何看待,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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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11: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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