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鸣笛受罚,武汉一名的哥不服将武汉交管部门告上法庭,3月9日上午9点,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名叫杨立华,是武汉一名的哥。2005年12月,他被交警大队以违章鸣笛为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100元,并扣分。后经复议被维持(复议程序中未提供乘客证言),2006年,杨将大队诉至法院,要求撤消处罚
在9日的庭审中,的哥杨立华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明自己并没有违章鸣笛,并借此指出交警在处罚的过程中存在事实上认定的差错。不应该对他进行相应的处罚。当事值勤交警出庭对杨立华的处罚经过也作了一个相应的解释。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认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50块钱以上的罚款必须适用于普通程序,不能适用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需要作相应的调查,在做了调查了解工作后才能做出处罚。
但交管部门的解释是依据新道交法的规定,对于200元以下的处罚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因此,交管部门对杨立华做出100元的处罚适用于简易程序,是合法的。
李涛律师则认为,根据地方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而新《道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所以《道交法》应该服从《行政处罚法》,这是此案件值得大家注意的地方。
上午11点,庭审阶段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而是择日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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