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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杨世洪二审死刑改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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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5: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高院认为,杨世洪在二审期间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悔罪表现     3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武汉

市委常委、武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武汉市政法委书记、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杨世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宣告二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杨世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间,杨世洪利用担任江岸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的职务之便,伙同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368.96万余元人民币,杨世洪分得184.38万余元。     1994年至2003年间,杨世洪在担任江岸区政府区长、江岸区委书记、江岸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武汉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11.5万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10.1万元美元和价值51.108万元的两套住房。1996年10月间,杨世洪还伙同袁明藻从江岸区重点办工程款中借款100万元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二人私分。     此案经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杨世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世洪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经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杨世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二审期间,杨世洪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杨世洪犯贪污罪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无期徒刑,维持原审对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判决。     同时宣判的还有同案被告人袁明藻。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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