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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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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 2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对外发布新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要求交警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并严禁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该规范要求,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车追缉,可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规范》严禁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下列几种行为,如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等。       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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